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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法律意见书
4.公司本次股东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5.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14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4月8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
666号附1号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系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8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4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5248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4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3249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8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0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98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2%。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3法律意见书
式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5004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681%;反对159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861%;弃权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458%。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为:同意175442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7.7720%;
反对159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7.9805%;弃权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4.2475%。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956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424%;反对167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906%;弃权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67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为:同意170682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5.3907%;
反对167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4007%;弃权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6.2086%。
4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875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7987%;反对251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356%;弃权1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657%。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为:同意162592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1.3433%;
反对251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2.5631%;弃权1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6.0935%。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952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403%;反对160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866%;弃权1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731%。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为:同意170292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5.1956%;
反对160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0255%;弃权1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6.7789%。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202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5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926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263%;反对193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044%;弃权1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693%。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为:同意167712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3.9048%;
反对193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6765%;弃权1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6.4187%。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2026年度融资规模核定及授权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933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297%;反对186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006%;弃权1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696%。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为:同意168342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4.2200%;
反对186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3263%;弃权1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6.4537%。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923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244%;反对192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6法律意见书
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041%;弃权1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714%。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为:同意167362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3.7297%;
反对192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6515%;弃权1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6.6188%。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622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6623%;反对473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2556%;弃权1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821%。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为:同意137322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68.7010%;
反对473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23.6896%;弃权1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7.6094%。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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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樊斌文泽雄余东妮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