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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飞集成: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0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190证券简称:成飞集成公告编号:2026-014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

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8日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666号

附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董事长石晓卿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1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85248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8729343

股的51.640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总数

1为183249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8729343股的51.0830%。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09人,代表股份1998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2%。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809人,代表股份1998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2%。

(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5004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681%;反对159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861%;弃权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4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54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7.7720%;反对159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7.9805%;弃权

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4.2475%。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956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424%;反对167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906%;弃权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670%。

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06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5.3907%;反对167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4007%;弃权

1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

的6.2086%。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875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7987%;反对251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356%;弃权1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6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25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1.3433%;反对251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2.5631%;弃

权1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6.0935%。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4、《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952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403%;反对160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866%;弃权1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7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02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5.1956%;反对160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0255%;弃权

1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

的6.7789%。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3上审议通过。

5、《202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926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263%;反对193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044%;弃权1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6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77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3.9048%;反对193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6765%;弃

权1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6.4187%。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6、《2026年度融资规模核定及授权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933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297%;反对186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006%;弃权1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83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4.2200%;反对186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3263%;弃权

1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

的6.4537%。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7、《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923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244%;反对192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041%;弃权1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714%。

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73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3.7297%;反对192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6515%;弃权

1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

的6.6188%。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8、《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4622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6623%;反对473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2556%;弃权1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8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3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68.7010%;反对473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23.6896%;弃

权1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7.6094%。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文泽雄律师、余东妮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5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8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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