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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 C0082号
致: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1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了《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
技中二路19号劲嘉科技大厦19楼董事会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乔鲁予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
227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至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31人,代表股份53372118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46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5304142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804%;
反对278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15%;
弃权52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81%。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304306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835%;
反对274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145%;
弃权54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21%。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303896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758%;
反对277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04%;
弃权55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38%。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5303917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762%;
4反对278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19%;
弃权54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19%。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不实施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529863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2773%;
反对332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230%;
弃权5322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97%。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5303617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706%;
反对285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54%;
弃权50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41%。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303267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640%;
反对285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54%;
弃权53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06%。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5292898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970%;
反对283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33%;
5弃权37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97%。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303896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758%;
反对281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76%;
弃权51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66%。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305083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980%;
反对281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73%;
弃权39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46%。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305093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982%;
反对281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77%;
弃权39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41%。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5305171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997%;
反对280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62%;
弃权39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41%。
6(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5240608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1900%;
反对92641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358%;
弃权39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42%。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5304547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880%;
反对280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47%;
弃权46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73%。
(十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530486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940%;
反对27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089%;
弃权51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71%。
(十六)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5303509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685%;
反对280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63%;
弃权56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51%。
7(十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的议案》
同意5239824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1753%;
反对92349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303%;
弃权50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44%。
(十八)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投资、重大生产经营及财务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同意5305291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019%;
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387%;
弃权85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93%。
(十九)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5239650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1721%;
反对92466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325%;
弃权50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54%。
(二十)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304381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849%;
反对275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159%;
弃权52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92%。
8(二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5300993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214%;
反对310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812%;
弃权51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74%。
(二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530455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881%;
反对277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197%;
弃权49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22%。
(二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30426781,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827%;
反对282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85%;
弃权47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87%。
(二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5239818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1752%;
反对92625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355%;
弃权47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93%。
(二十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的议案》
9同意5236177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1070%;
反对96200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8025%;
弃权48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06%。
(二十六)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236786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1184%;
反对95465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887%;
弃权49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29%。
(二十七)表决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5304708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910%;
反对274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150%;
弃权50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39%。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七)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11[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何子楹李小康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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