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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8 00:00 查看全文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促进和保障

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设置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任职与离职管理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上述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1(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规定的任职条

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义务、责任、任期和薪酬等事项。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聘任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

2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届满前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起生效。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办好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的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

3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

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五)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

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

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

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二)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

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4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2.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3.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4.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5.《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筹备股东会会议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1.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3.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4.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5.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

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5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章履职保障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简称“董办”),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公司应编制和落实专门预算,为董事会秘书及董办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参加培训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

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

6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激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建立支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良好激励机制。董事会秘书应享有与其高级管理人员地位相对应的薪酬福利待遇。公司应将董事会秘书纳入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的对象,形成与公司长远利益和个人绩效有效挂钩的激励效应。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作出突出贡献及其信息披露等工作得到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充分肯定的,公司应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

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公司对董事会秘书的内部问责适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7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4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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