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切实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
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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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公司日常经营
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
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
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
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
允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含)的对外捐赠,由公司总经理(总裁)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二)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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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前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三条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
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在捐赠前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
(二)根据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授权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1%。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经管理部就捐赠
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由经办部门提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六条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
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
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
形成书面报告,由公司财经管理部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公司证券部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判断该等捐赠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如需披露,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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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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