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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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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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鄂国浩法意 GHWH073号
致: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刘苑玲律师、黄茜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1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
在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5号公司1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孟凡博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至2025年5月19日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20日;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股份265048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902%;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465名,代表股份5799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88%。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0281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9%;反对49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0%;
弃权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70263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3%;反对521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7%;
弃权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70226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7%;反对539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2%;
弃权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0213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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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657%;反对547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1%;
弃权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26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867%;反对589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80%;
弃权7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53%。
关联股东孟庆南、王丽丽、孟凡博、贾雄杰、刘烺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0266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5%;反对496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5%;
弃权84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0222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1%;反对505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6%;
弃权120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5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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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5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夏少林刘苑玲黄茜
202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