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5股票简称:二三四五公告编号:2023-018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
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范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亏损合同的判断。
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范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和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公司自2022年度提前执行该规定。
上述会计政策的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解释第15号、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解释第15号、解释第16号对2022年1月1日合并财务报表的主
要影响为: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减2082763.27元、盈余公积调增208276.33元、
未分配利润调增1874486.94元。详见下表: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审批对2022年1月1日余额的影响金额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和原因程序合并母公司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
23535839.6623535839.66
税资产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21453076.3921453076.39董事税负债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
会审抵销金额21453076.3921453076.39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批以抵销后净额列示的
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2082763.27-2082763.27递延所得税负债
盈余公积208276.33208276.33
未分配利润1874486.941874486.94
综上所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三、董事会意见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新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3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附件: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
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
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4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
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
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
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
5资产。
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2022年度提前执行。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
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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