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5证券简称:岩山科技公告编号:2023-068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董事会同意选举叶可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陈于冰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均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叶可先生及陈于冰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1附件: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简历
叶可先生,中国国籍,1970年生,同济大学工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上海东信期货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至今担任西藏岩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岩山投资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并担任纽劢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自2023年11月20日起任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叶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傅耀华女士分别持有西藏岩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50%的股份,西藏岩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岩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9750%的股份,上海岩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上市公司9.6758%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叶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傅耀华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傅耀华女士与叶可先生系母子关系。叶可先生、傅耀华女士、陈于冰先生和陈代千先生分别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岩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25%、35.0075%、4.9975%、4.9975%的份额;分别持有西藏岩山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10%、50%、10%、10%的股份。叶可先生与徐雷先生分别担任纽劢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长的职务。叶可先生与陈代千先生分别担任岩山数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宁波步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道准科技有限公司、平
潭岩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与监事职务,共同担任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杉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职务。
除上述情况外,叶可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到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陈于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生,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分别于1999年、2002年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获得经济学院学士及硕士学位。2002年8月至2014年7月,就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中小企业融资部,历任高级经理、董事、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2014年11月起,任公司投资总监。2014年12月1日起任公司董事,2015年2月
11日起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2016年5月18日起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自
2023年11月20日起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目前,陈于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8898039股。陈于冰先生、叶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傅耀华女士、陈代千先生分别持有西藏岩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10%、50%、10%的股份,西藏岩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岩合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9750%的股份,上海岩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上市公司9.6758%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陈于冰先生、叶可先生、傅耀华女士和陈代千先生分别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岩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975%、5.0025%、35.0075%、4.9975%的份额;分别持有西藏岩山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10%、10%、50%、10%的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陈于冰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
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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