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方正电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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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方正电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4月14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方正电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7日下午13:00在浙江省丽
水市南明山街道成大街626号方正电机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翁伟文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7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5年4月2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94415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0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85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3798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3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86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98795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23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不含5%)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方正电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856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4982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8%。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申请办理银行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在银行授信额度内签署相关文件的议案》《董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和2025年度薪酬方案》《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和2025年度薪酬方案》《关于2025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公司1名监
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方正电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8456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567%;反对23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
弃权108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643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3.1933%;反对2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6301%;弃权108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1766%。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8446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472%;反对22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9%;
弃权123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634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3.0046%;反对2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5198%;弃权123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4756%。
3、《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8267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659%;反对40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3%;
弃权124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方正电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同意4454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9.4101%;反对40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0962%;弃权124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4937%。
4、《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262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602%;反对4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1%;
弃权11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4492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9.2967%;反对4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3290%;弃权1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3743%。
5、《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307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5057%;反对23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3%;
弃权25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4942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0.1998%;反对23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6462%;弃权2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5.1540%。
6、《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463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644%;反对22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3%;
弃权10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6509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3.3448%;反对2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5659%;弃权104100股,占出席会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方正电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0893%。
7、《关于申请办理银行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在银行授信额度内签署相关文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4317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318%;反对24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0%;
弃权11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618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2.6985%;反对2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9171%;弃权1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3843%。
8、《董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和2025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90970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3199%;反对2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6%;
弃权342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359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7.4974%;反对2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5.6356%;弃权342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6.8669%。
9、《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和2025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981554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3521%;反对32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2%;
弃权317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342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7.1542%;反对32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6.4685%;弃权317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6.3772%。
10、《关于2025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方正电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982150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125%;反对27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6%;
弃权306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402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8.3504%;反对27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5.5052%;弃权306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6.1444%。
1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4421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423%;反对22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5%;
弃权130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629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2.9083%;反对22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4716%;弃权13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6201%。
12、《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289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877%;反对23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
弃权275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476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9.8416%;反对2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6301%;弃权2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5.5283%。
13、《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275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735%;反对24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7%;
弃权275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8%。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方正电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462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9.5606%;反对2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9111%;弃权2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5.528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方正电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相瑜经办律师:曹静郑上俊
2025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