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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证通: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7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9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设独立董事2名,其中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人数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1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后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2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3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5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六章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6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公司原《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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