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222号康泰创新广场34层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传真:0755-26906383
http://www.tc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15:00;召开地点为深圳市光明区同观路3号证通电子产
业园二期14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法律意见书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7.《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8.《关于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10.《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曾胜强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法律意见书共计2人,代表股份1049057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17.1931%。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36名,代表股份19687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66%。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38人,代表股份124593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19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鉴于现场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足两名,故本次股东大会由一名非关联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3076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26%;
反对1511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2%;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170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3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959%;反对1511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76%;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2842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45%;
反对1334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5%;弃权
4161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3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936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054%;反对1334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07%;弃权4161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22983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75%;
反对151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5%;弃权
9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77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05%;反对151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31%;弃权9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4%。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22565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19%;
反对1928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80%;弃权
9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659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4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969%;反对1928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7%;弃权9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4%。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23016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42%;
反对1511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4%;弃权
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110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892%;反对1511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92%;弃权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7%。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17591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284%;反对2238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93%;弃权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363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929%;反对2238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98%;弃权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3%。
关联股东曾胜强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122098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73%;
反对2409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36%;弃权
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192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5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258%;反对2409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68%;弃权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3%。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关于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22858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76%;
反对1649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9%;弃权
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952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882%;反对1649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86%;弃权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同意122877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26%;
反对1279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73%;弃权
4361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5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971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831%;反对1279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13%;弃权4361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56%。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23240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39%;
反对1154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70%;弃权
19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591%。
6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33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269%;反对1154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64%;弃权19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7%。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123029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44%;
反对1539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3%;弃权
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123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542%;反对1539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73%;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5%。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7(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5年5月23日。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文道军
签署:
承办律师:刘雪莹
签署:
承办律师:方荣杰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