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 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控股股东的条款原则上均适用于实际控制人,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应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公司章程》等 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了解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出现占用公司资金、挪 用、侵占公司资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成。 第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 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 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七条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 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维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应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侵占公司资产,并严重影响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活动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金或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 第二十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利用 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