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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1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290号

关于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东升工业园区 B区;

李能,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游永平,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史俊平,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湖南药聚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合心路95号。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应制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嘉应制药子公司嘉应制药(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应湖南)以月初转出、月末转回的方式,向嘉应制药董事长李能控制的湖南药聚能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聚能)提供短期资金拆借。其中,2024年度合计转出

16999万元、2025年1月转出5000万元,并均于当月转回,累

计转出金额为21999万元,日最高余额为8996万元,占嘉应制药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79%。

二、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2024年9月至2024年11月,嘉应湖南向湖南康尔佳供应链

有限公司、湖南双鹏医药有限公司、景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三

家非关联企业提供合计6500万元财务资助,日最高余额为4000万元,占嘉应制药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4%,截至2025年3月,嘉应制药已全部收回上述财务资助金额及利息。嘉应制药未按规定及时对上述财务资助行为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嘉应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1.1条第二款、第6.1.9条、第6.3.12

条第一款的规定。

嘉应制药董事长李能、董事兼总经理游永平、时任财务总监—2—史俊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嘉应制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药聚能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

条的规定,对嘉应制药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第13.2.1条、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能、董事兼总经

理游永平、时任财务总监史俊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湖南药聚能医药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嘉应制药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嘉应制药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嘉应制药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11月21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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