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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ST东晶 --%

东晶电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东晶电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下列事项:

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础薪酬标准及发放方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拟定绩效薪酬发放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与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福利等。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岗位或担任

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公司可以按照相关非独立董事具体职务,对其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

第十条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包括月度绩效、年度绩效、超额利润奖励、项目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年薪标准: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奖励:年度/月度绩效奖励是指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

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月度经营指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个人年度/月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核发至个人的奖励;超

额利润奖励是指根据公司年初制定的净利润指标,超出指标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发放的奖励;项目奖励是指根据公司年初制定的项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的奖励。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东晶电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开始发放,按季度发放。独立董事津贴应按时发放,不得拖欠。

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不予发放年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东晶电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九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其他激励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

计划等符合监管要求的激励方式,具体实施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审批及披露程序。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东晶电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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