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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晶: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7 00:00 查看全文

*ST东晶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财务顾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五年六月声明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本财务顾问”)作为无锡浩天一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通过协议收购1、上海创锐持有的蓝海投控67.53%有限合伙份额及思通卓志51.00%股权;2、东吴华金资管计划、华创资管计划和天沃贸易分别持有的上市公司8.81%、5.99%和5.17%股权,从而控制上市公司29.99%股权之财务顾问,就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是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权益变动的基础上,发表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

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4、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

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2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7、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

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8、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

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3目录

声明....................................................2

目录....................................................4

释义....................................................7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9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9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关系的核查...................................10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16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的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核查............................17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17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的核查...........................17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的经济实力的核查................................17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18

(九)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履约能力核查...............18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18

三、关于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情况...............19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19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19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的核

查....................................................19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20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20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

4况的核查................................................20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21

六、对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的核查................................................23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23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23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23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

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24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24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24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25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25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25

九、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25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25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影响的核查..............................27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影响的核查..............................28

十、对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存在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28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29

(一)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的核查...............................29

(二)对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的核查...................29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核查...29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的核查............................29

十二、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非

5经常性资金占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30

十三、对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30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30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情况的核查................................................30十四、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31

十五、对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31

十六、风险提示..............................................31

(一)收购标质押无法如期解除导致的风险..................................31

(二)蓝海投控合伙协议无法如期变更导致的风险...............................32

(三)本次交易无法取得交易所合规性确认的风险...............................32

(四)上市公司退市风险..........................................32

十七、财务顾问意见............................................32

6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东晶电子、上市公司、标的公指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方、公指无锡浩天一意投资有限公司

司、无锡浩天一意、浩天一意

蓝海投控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思通卓志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思通卓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创锐指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华金证券融汇321号单一东吴华金资管计划指资产管理计划)

华创资管计划 指 华创证券钱景 5 号 FOF-钱景 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天沃贸易指宁波天沃贸易有限公司

1、上海创锐持有的蓝海投控67.53%有限合伙份额及思通卓志51.00%股权(思通卓志为持有蓝海投控0.0189%份额的普通合伙人;蓝海投控持有上市公司10.02%股

标的股份、标的股权指权);

2、东吴华金资管计划、华创资管计划和天沃贸易分别

持有的上市公司8.81%、5.99%和5.17%股权

浩天一意通过协议收购1、上海创锐持有的蓝海投控

67.5302%有限合伙份额及思通卓志51.00%股权;2、东

吴华金资管计划、华创资管计划和天沃贸易分别持有的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指

上市公司8.81%、5.99%和5.17%股权,从而控制上市公司29.99%股权,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浩天一意实控人朱海飞成为上市公司实控人

报告书、本报告书指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

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指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格式准则第15号》指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16号》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7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指《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权益转让协议》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顾问/收购方财务顾问/国指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本财务顾问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核查意见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8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提供的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无锡浩天一意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无锡浩天一意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5年5月8日营业期限2025年5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本9840万元法定代表人朱海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92MAEH9T882M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八街8号联合金融大厦23楼2302-29室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经营范围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讯地址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八街8号联合金融大厦23楼2302-29室

联系电话0510-82748088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负有

9到期未清偿的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

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没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也不存

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关系的核查

1、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关系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关系结构如下图所示:

2、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书签署日,无锡浩天一意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朱海飞。朱海飞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8年8月至今担任无锡拓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1月至今担任无锡拓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5年5月至今担任无锡浩天一意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已披露了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

102、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

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情况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5月8日成立,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不存在控制企业。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情况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外,其他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序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持股情况经营范围号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无锡拓海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

32800万朱海飞直接持

1投资有限2008/8/1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元股99.0854%公司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无锡拓海

无锡拓海投资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股权投资22015/1/151000万元有限公司直接询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基金管理

持股100%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有限公司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私

无锡拓海股权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无锡拓海投资基金管理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五号股权有限公司直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投资合伙2022/6/241000万元

持股15%,担任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企业(有限执行事务合伙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合伙)

人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无锡拓海股权枣庄拓海

投资基金管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三号股权有限公司直接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

4投资合伙2021/7/263500万元

持股4.2857%,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企业(有限担任执行事务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合伙人宁波梅山江苏拓鑫生物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5保税港区2016/11/223000万元科技有限公司(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拓嚞股权直接持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

11序

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持股情况经营范围号

投资合伙3.3333%,担任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企业(有限执行事务合伙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合伙)人无锡拓海股权枣庄拓海投资基金管理二号股权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有限公司直接

6投资合伙2020/4/213600万元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持股2.7778%,企业(有限可开展经营活动)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合伙人无锡拓海股权无锡拓海投资基金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依壹号投资4369.7万有限公司直接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72016/7/29

中心(有限元持股1.1442%,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动)合伙人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私

江苏藏青无锡拓海股权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新能源产投资基金管理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业发展基531000万有限公司直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82021/9/29

金合伙企元持股0.1883%,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业(有限合担任执行事务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伙)合伙人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对股权进行投资无锡拓海股权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烟台金腾投资基金管理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股权投资100000万有限公司直接

92016/5/5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中心(有限元持股0.10%,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合伙)任执行事务合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伙人营活动)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无锡拓海股权

无锡拓海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投资基金管理六号股权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

107000.3有限公司直接

10投资合伙2015/11/26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万元持股0.0003%,企业(有限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担任执行事务合伙)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合伙人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西藏藏青无锡拓海股权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新能源产投资基金管理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业发展基371000万有限公司直接

112023/9/7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金合伙企元持股0.2695%,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业(有限合担任执行事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

伙)合伙人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12序

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持股情况经营范围号

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

宁波梅山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

保税港区管理咨询、资产管理、实业拓宇无涯朱海飞直接持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

122016/12/11000万元

投资管理股90%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

中心(有限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合伙)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一般项目:选矿(除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化工产品

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江苏藏青新能西藏阿里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源产业发展基

麻米措矿5555.5556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132008/6/16金合伙企业(有业开发有万元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限合伙)持股限公司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57.24%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生物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中药饮片、中成药、

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血液制品)、医疗器械(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卷烟(含无锡扬基无锡拓海投资雪茄烟)、百货的零售;食品、

14生物科技2016/4/271000万元有限公司间接日用杂品、化妆品、卫生用

有限公司持股100%品、清洁用品、电气机械及器材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

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物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江苏拓鑫无锡拓海投资食品、生鲜食用农产品的销

15生物科技2016/9/221000万元有限公司直接售;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

有限公司持股100%(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金融信息服务(不含金融、上海拓申无锡拓海投资证券、保险业务);计算机、金融信息

162015/5/28500万元有限公司直接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

服务有限

持股100%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公司

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

13序

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持股情况经营范围号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电子商务(不含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投资咨询、

商务咨询(除经纪),财务咨询(不含代理记账);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无锡市盐无锡拓海投资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锡拓海典

172013/4/275000万元有限公司直接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

当有限公

持股31.79%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司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上海淳阳朱海飞间接控理;物业服务评估;园林绿

18物业管理2020/8/4500万元

制54%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

有限公司企业管理;规划设计管理;

工业设计服务;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无锡华力无锡拓海投资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半导半导体技30000万

192017/6/30有限公司直接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

术有限公元

持100%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计算司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

14序

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持股情况经营范围号

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私

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无锡药染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尘产业投无锡拓海投资

20000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资基金合2022/1/21有限公司间接

元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伙企业(有持股100%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限合伙)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生产、销售(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经营国家禁止和青海拓海无锡拓海投资指定公司经营以外的进出口

21新材料有2010/10/255000万元有限公司直接

商品、经营进出口代理业务。

限公司持股100%

(以上项目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农业技术咨询;水产品、渔

药、饲料销售;物业服务;

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江苏中水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农业科技朱海飞直接持

222015/1/83000万元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

股份有限股51%旅游项目开发与咨询;园林公司绿化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体育用品的技术开发、销售;

为体育场馆提供管理服务、体育培训(不含发证、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无锡拓海无锡拓海投资

培训);组织策划文化艺术交

23体育发展2015/3/25100万元有限公司直接

流活动;设计、制作、代理

有限公司持股100%和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生物技术的研发;食品、健

身器材、医疗器械、化妆品、

无锡海尔日用品、家庭用品的销售;

无锡拓海投资偲生命科营养健康咨询(不含医疗性

242018/2/63500万元有限公司间接技有限公质);网络技术、通讯信息技

持股86.1905%

司术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15序

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持股情况经营范围号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工艺美术品、收藏品(不含文物)鉴定及评估服务;文艺

创作服务;艺(美)术创作服务;版权代理服务;策划创意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

江苏拓海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企业管无锡拓海投资轻奢文化理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

252017/4/211000万元有限公司直接

发展有限工艺美术品、珠宝首饰、金

持股100%

公司银制品、集邮品、纪念币、

古币、收藏品(不含文物)、

家具、服装、鞋帽、箱包、手表的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无锡拓海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高端制造

无锡拓海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科创产业

262023/3/31000万元有限公司间接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股权

合伙企业持股100%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有限合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伙)开展经营活动)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1、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5年5月8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暂未开展实际经营,暂无最近三年财务信息。

2、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朱海飞,不适用主要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披露要求。

16(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的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其他国家或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国籍长期居住地地区居留权

董事、总经

朱海飞3209231979********中国中国无理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

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的核查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函,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以上的情况。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的经济实力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40107.87万元,资金来源为无锡浩天一意

17投资有限公司合法自有或自筹资金。

根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朱海飞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收入来源的核查,同时取得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朱海飞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足以支付本次权益变动交易的所需资金,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开展了有关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熟悉和掌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了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认识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现代化公司治理经验及能力。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经营管理未来上市公司相关业务、资产及人员的经验及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九)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履约能力核查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按《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函履行义务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5年5月8日,设立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形。

18三、关于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

作的辅导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朱海飞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财务顾问已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朱海飞进行了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治理等方面的辅导,介绍了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避免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内容。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朱海飞通过学习熟悉了与证券市场有关

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基于对中国经济和中国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本次交易的目的系公司基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价值认同,在取得控制权后,通过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等方式,全面推进上市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同时,公司将依托上市公司平台进行优质资源整合,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多收益。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述的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收购目的合法、合规。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853603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97%,并通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控制上市公司2439945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02%,合

19计控制上市公司29.99%,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朱海飞。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依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要求,出具承诺如下:

“在本次收购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但信息披露义务人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且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如该部分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产生新增股份,亦遵守该不减持承诺。”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权益变动计划不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2025年6月4日,无锡浩天一意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并于同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和批准程序。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的核查

20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未拥有权益。上市公司股权

关系结构图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收购:

1、收购上海创锐持有的蓝海投控67.5302%(保留四位小数,下同)有限合伙份

额及上海创锐持有的思通卓志51.00%的股权,控制上市公司10.0227%股份;

2、收购东吴华金资管计划、华创资管计划和天沃贸易分别持有的上市公司

8.8136%、5.9891%和5.1675%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861603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9702%,并通过蓝海投控控制上市公司2439945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0227%,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9.9929%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朱海飞。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充分披露了其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蓝海投控持有的24399453股上市公司股份中,

16481853股存在质押情况,剩余的7917600股通过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上海创锐持有的思通卓志51.00%股权及蓝海投控

2167.5302%合伙财产份额存在质押情况。

1、上海创锐、蓝海投控持有的相关权益存在质押的情况

针对上海创锐持有的思通卓志51.00%股权、蓝海投控67.5302%合伙财产份额;

蓝海投控持有的上市公司16481853股股份存在质押的情况,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相关对价转入共管账户;共管账户支付相关对价的先决条件为上海创锐解除其所持思通卓志51.00%股权、蓝海投控67.5302%合伙财产份额的质押,促使蓝海投控所持上市公司16481853股份的质押被合法解除。具体参见详式权益变动报告第二节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四)交易价款的支付安排”相关内容。

2、蓝海投控通过长城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受

限情况针对蓝海投控通过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

上市公司7917600股股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部分股份对应对长城证券的融资本金为1248.43万元。股份转让协议已约定蓝海投控出具不再增加融资负债的承诺函作为相关对价转入共管账户的先决条件。具体参见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第二节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四)交易价款的支付安排”相关内容。

交易完成后,蓝海投控通过长城证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仍存处于受限状态,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25%。浩天一意已充分知晓上述情况及风险,目前融资融券账户已使用融资金额相对较小,浩天一意具备承担上述债务的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浩天一意将控制上市公司29.99%股份,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远高于其他主要股东,蓝海投控通过长城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较小,即使上述股份后续被处置,不影响浩天一意对于上市公司控制的稳定性。

除上述情况外,收购完成后,浩天一意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收购协议、质押合同等,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真实、

22准确的披露了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及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六、对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核查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股份转让方已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对收购过渡期间上市公司经营作出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做出相关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40107.87万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资金来源为无锡浩天一意投资有限公司合法自有或自筹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次交易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收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情况,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

23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

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

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通过公告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就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

或合作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亦没有形成明确具体的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12个月内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提名适合人士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并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做出独立决策。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相关规定向上市公司推荐合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新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截至本核查意见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提出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

24程》的明确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通过公告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未来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如实披露了上述内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计划有利于维持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九、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

25其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本企业/本人承诺与上市公司保持人员独立,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的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同)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会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的下属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会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的下属企业兼职。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下属企业占用的情形。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下属企

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的下属企业兼职。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的下属企业

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

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的下属企

26业分开。

3、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企业

及本企业/本人的下属企业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本企业/本人承诺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务独立,不存在且

不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是有效可行的。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影响的核查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的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同)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将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下属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商业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产生同业竞争的,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下属企业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下属企业。

(三)本承诺函经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7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出具了相关承诺函。如上述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将有利于避免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影响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对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同)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包括其下属全资、控股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的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于上市公司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下属企

业之间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下属企业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交易公允的原则制定交易条件,经必要程序审核后实施,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下属企业构成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期间持续有效。”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

具的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会采取相关措施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将有利于规范及减少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十、对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存在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经取得收购人承诺函及通过核查《股份转让协议》的内容,本财务顾问认为,

28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在收购标的上设定的其他权利和收购

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

表净资产5%的资产交易。

(二)对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

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29十二、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

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为蓝海投控。通过查阅上市公司披露的《2024年度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F10054 号)、《2023年度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348 号)等相关公告,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三、对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自查报告,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0十四、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本次收购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针对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除财务顾问之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国泰海通证券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五、对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未满三年,本财务顾问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诚信记录进行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本财务顾问未发现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六、风险提示

(一)收购标质押无法如期解除导致的风险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蓝海投控持有的24399453股上市公司股份中,

16481853股存在质押情况;上海创锐持有的思通卓志51.00%股权及蓝海投控

67.53%合伙财产份额存在质押情况。

如上述所涉质押未能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解除,或是被行使质权、司法判决等极端情况发生,则存在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风险。

31(二)蓝海投控合伙协议无法如期变更导致的风险

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收购上海创锐持有的蓝海投控67.53%有限合伙

份额及思通卓志51.00%股权,从而控制上市公司10.02%股份。

为保证上述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实现对于蓝海投控的控制,收购协议约定,协议生效的前置条件为变更蓝海投控合伙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关键决策需持有2/3以上份额的合伙人表决同意(原为全体合伙人表决同意),具体参见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十一)本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相关内容。如合伙协议无法如期变更,存在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风险。

(三)本次交易无法取得交易所合规性确认的风险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取得之后方可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本次股份转让能否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及确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上市公司退市风险

上市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数据显示,上市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均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5年3月26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收购完成后,若公司2025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所规定的关于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十七、财务顾问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和验证后认为:本次权益变

32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33(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周来杰谭衍俊张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郁伟君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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