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6年 9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 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代事。 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 12 名境内自然人。
公司的发起人为 12名境内自然人。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数为 4600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情况为:自然万股,每股面值 1元。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人股东李庆跃认购 18216000.00股,占公司购的股份情况为:自然人股东李庆跃认购
总股本的 39.60%;池旭明认购 3450000.00
1821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吴宗泽认购池旭明认购 34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4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金
的 7.50%;吴宗泽认购 3450000.00 股,占良荣认购 24841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公 司 总 股 本 的 7.50% ; 金 良 荣 认 购
5.40%;俞尚东认购 2300000.00股,占公司
2484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0%;俞
总股本的 5.00%;杨亚平认购 2300000.00
尚东认购 2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陈利平认购
5.00%;杨亚平认购 2300000.00股,占公司
2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赵
总股本的 5.00%;陈利平认购 2300000.00
晖认购 23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赵晖认购
5.00%;蒋旭升认购 2300000.00股,占公司
2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蒋
总股本的 5.00%;方琳认购 2300000.00股,旭升认购 2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占公 司总 股本 的 5.00%;陈 玉花 认购
5.00%;方琳认购 2300000.00股,占公司总
2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方
股本的 5.00%;陈玉花认购 2300000.00股,永进认购 23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占公 司总 股本 的 5.00%;方 永进 认购
5.00%。
2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上述发起人均以原金华市东晶电子有限公上述发起人均以原金华市东晶电子有限公
司的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4年 7月。
司的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4年 7月。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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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 议。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 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 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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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5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置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设副董事长 1人。董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设副董事长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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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半数选举产生。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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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履行职务。 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方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
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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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 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9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0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3名)、审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
委员会(3名)、提名委员会(3名)、薪
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11 酬与考核委员会(3名),依照本章程和董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董事会负责制定。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
合理回报,兼顾公司实际经营,以可持续发 合理回报,兼顾公司实际经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证利润分配政 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应符合法律法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二)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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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 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情况下,根 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情况下,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配。
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 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70%; 70%;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董事会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 4、公司董事会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 情形。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该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情 在该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 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实 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 12个月内存在重大投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重大投
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 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 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且公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 要,且公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 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露。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决策程序和机制: (七)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三分之二 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 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 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董 且经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董事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 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 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决议方式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方式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进行审议时,股东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审议时,股东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 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 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者关系平台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 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的权利(如提供网络投票、邀请中小股东参 利(如提供网络投票、邀请中小股东参会会等)。 等)。
2、公司因前述第(三)款中的特殊情况而 2、公司因前述第(三)款中的特殊情况而
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 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等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等
事项进行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事项进行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露。
3、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 3、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
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 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
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 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说明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说明
理由并包括详细的论证内容,提交股东会特 理由并包括详细的论证内容,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别决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备案登记的内容为准。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