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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创锐)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7 00:00 查看全文

*ST东晶 --%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东晶

股票代码:00219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 2025 号 15 号楼 201-C 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767-2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六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目录....................................................3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5%的情况...............................................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6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7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7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7

三、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主要内容.......................................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24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25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26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27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28

备查文件.................................................29

一、备查文件...............................................29

二、置备地点...............................................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30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31

3第一节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东晶电子、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指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创锐、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浩天一意、浩天一意、收购指无锡浩天一意投资有限公司方

上海创锐持有的蓝海投控67.5302%有限合伙份额及思通标的股份、标的股权指卓志51%股权(思通卓志为持有蓝海投控0.0189%份额的普通合伙人;蓝海投控持有上市公司10.02%股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出让持有的蓝海投控67.5302%有限合伙份额及思通卓志51%股权(思通卓志为持有蓝海投本次权益变动指

控0.0189%份额的普通合伙人;蓝海投控持有上市公司

10.02%股权)

股份转让协议下约定的股权质押解除、股权转让等有关本次交易指本次控制权转让的全部协议安排

报告书、本报告书指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5号》指——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指《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权益转让协议》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财务顾问/收购方财务顾问/国泰指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由四舍五入造成。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06-02

营业期限2003-06-02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767-2号注册资本2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75058384XR

企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经营范围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要股东上海中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序号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职务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1钱建蓉男中国上海新加坡永久居留权执行董事

2茹雯燕女中国上海无总经理

3华枫女中国上海无监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5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公司股份的目的系为满足自身对资金及财务上的安排需求。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12个月没有减少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6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蓝海投控67.5302%有限合伙份额及思通卓志51%股权(思通卓志为持有蓝海投控0.0189%份额的普通合伙人;蓝海投控持有上市公司10.02%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无锡浩天一意投资有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朱海飞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转让持有的蓝海投控67.5302%有限合伙份额及思通卓志51%股权(思通卓志为持有蓝海投控0.0189%份额的普通合伙人;蓝海投控持有上市公司10.02%股权)。

2025年6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无锡浩天一意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双方约定以协议转让的方式,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无锡浩天一意转让其持有蓝海投控67.5302%有限合伙份额及思通卓志51%股权,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通过蓝海投控控制上市公司10.02%股权。

三、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主要内容

无锡浩天一意与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思通卓志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天沃贸易有限公司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7(一)转让当事人甲方(受让方):无锡浩天一意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2MAEH9T882M

法定代表人:朱海飞

注册地址: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八街8号联合金融大厦23楼2302-29室乙方(转让方):

乙方一: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875058384XR

法定代表人:钱建蓉

注册地址:青浦区公园东路 2025 号 15 号楼 201-C 室乙方二: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华金证券-东吴证券尊选 1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华金证券融汇32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132198231D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乙方三: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华创证券-华创证券钱景 5 号 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华创证券钱景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730967897P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乙方四:宁波天沃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MA2839DB1R

8法定代表人:曾文忠

注册地址: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一号1717室

丙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2UA559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思通卓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M0507

丁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思通卓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MA2837AJ2L

法定代表人:钱建蓉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M0506

甲方称“甲方”或“受让方”;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合称“乙方”

或“转让方”;丙方称“丙方”或“蓝海投控”;丁方称“丁方”或“思通卓志”;甲

方、乙方、丙方、丁方合称“各方”;每一方单独称为“一方”。

(二)转让标的

1、甲、乙各方确认,本次交易的转让标的包含:(1)乙方一合法持有的*思通卓志51.00%股权(“对应出资额人民币510万元)、*蓝海投控67.5302%合伙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人民币35661.9124万元),(2)乙方二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8.8136%无限售条件股份(“对应21456036股无限售条件股份),(3)乙方三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5.9891%无限售条件股份(“对应14580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4)乙方四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5.1675%无限售条件股份(对应12580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

92、乙方同意出售而甲方同意购买上述转让标的,包括该转让标的项下所有的附

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转让标的在交割时不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留置、抵押及/或其他第三方权益或主张。

3、甲、乙各方确认,本次交易为一揽子交易,乙方应共同向甲方转让本协议约

定的转让标的,以实现甲方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一揽子获得标的公司29.9929%股份(对应73015489股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表决权、并作为第一大股东接管标的公司的交易目的。

(三)交易价款

1、乙方一的转让价款:

(1)甲方与乙方一协商确认,乙方一将其持有思通卓志51%股权(出资额人民币510万元、实缴出资0元)以总计人民币【0】元(含税)(大写:【零元】)

的价格转让给甲方;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承担对思通卓志的实缴出资义务。

(2)甲方与乙方一协商确认,乙方一将其持有的蓝海投控67.5302%合伙财产

份额以总计人民币【101524981.31】元(含税)(大写:【壹亿零壹佰伍拾贰万肆仟玖佰捌拾壹元叁角壹分】)的价格转让给甲方。

(3)甲方应向乙方一支付的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01524981.31】元(含税)(大写:【壹亿零壹佰伍拾贰万肆仟玖佰捌拾壹元叁角壹分】)。乙方一向甲方进一步确认,乙方一充分考虑了思通卓志和蓝海投控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标的公司股份市值)等因素,确认以前述转让价款向甲方转让所持权益;

除经甲方同意,该等转让价款在前述权益过户前不作任何调整。

2、乙方二的转让价款:

甲方与乙方二协商确认,乙方二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8.8136%无限售条件股份以总计人民币【132203999.35】元(含税)(大写:【壹亿叁仟贰佰贰拾万叁仟玖佰玖拾玖元叁角伍分】)的价格转让给甲方。

3、乙方三的转让价款:

10甲方与乙方三协商确认,乙方三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5.9891%无限售条件股份

以总计人民币【89836459.56】元(含税)(大写:【捌仟玖佰捌拾叁万陆仟肆佰伍拾玖元伍角陆分】)的价格转让给甲方。

4、乙方四的转让价款:

甲方与乙方四协商确认,乙方四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5.1675%无限售条件股份以总计人民币【77513214.08】元(含税)(大写:【柒仟柒佰伍拾壹万叁仟贰佰壹拾肆元零捌分】)的价格转让给甲方。

5、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共同确认,在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前的期间,

若标的公司发生送股、配股、拆分股份等股份变动事项的,乙方二、乙方三、乙方

四的转让价款金额不变,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转让股份数进行相应增加,每股价格相应进行调减。各方确认各方的转让价款已经考虑到交割前转让股份附带的股息,甲方无需就转让股份支付额外款项。

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各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其就

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税款、

费用、收费及支出,包括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公证费、过户手续费等。如由于一方未合法缴纳税费导致另一方被追究任何责任、遭受任何损失的,过错方有义务对该方足额补偿/赔偿。如果根据相关规定甲方需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按照该规定执行,甲方有权进行代扣代缴。

(四)交易价款的支付安排1、甲、乙各方协商同意,在共同认可的银行,以甲方名义开立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共管资金在共管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由甲方享有,在解除部分或全部资金的共管时,对应利息应在解除共管时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甲、乙各方分别预留印鉴作为共管账户支取款项的必备签章。未经共管方一致同意或授权,任何一方不得对账户内资金作出支取以及其他处分行为,也不得设立担保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2、甲、乙各方协商同意,在下述条件同时满足时,甲方将交易价款

11【361078654.31】元分批次支付至共管账户:

(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且生效;

(2)乙方一促使思通卓志的另一股东王皓就乙方一转让思通卓志51%股权事项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且王皓与甲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与甲方就蓝海投控、目标公司经营管理事项上保持一致意见;

(3)蓝海投控出具不再增加融资负债的承诺函;

(4)乙方一所持*思通卓志51%股权及*蓝海投控67.5302%合伙财产份额的质押被合法解除;

(5)标的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交易的合规确认文件(“以下简称““无异议函”)。

3、受限于本协议第1条、第2条和第3.2条的约定,在满足相应事项条件后,

甲方应按下表约定将甲方支付至共管账户的交易价款的相应部分解除共管,并促使共管账户银行将解除共管的交易价款划转至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指定

的相关银行账户:

序事项类型事项条件解除共管并支付号

1思通卓*思通卓志就乙方一向甲方于“1.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权益相关志、蓝海转让51%股权、修改章程、事项”均已办理完成之日后【3】工作日,将等投控、标重新选举董事、监事、高级额于【200539327.15】元的共管资金解除共

的公司权管理人员等事项的相关工商管,并促使共管银行向乙方一支付第一笔交易益变动相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均已办价款人民币【50762490.66】元、向乙方二支

关事项理完成;付第一笔交易价款人民币【66101999.68】元、

*蓝海投控就乙方一向甲方向乙方三支付第一笔交易价款人民币

转让67.5302%合伙财产份额【44918229.78】元、向乙方四支付第一笔交

的相关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易价款人民币【38756607.04】元。

12手续已经办理完成;

*乙方一和甲方已经按照本协议附件交接清单完成思通

卓志、蓝海投控相应的交接手续;

*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就本协议约定的转让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手续。

2标的公司*乙方一促使蓝海投控所持于“2.标的公司接管相关事项”均完成之日起【3】

治理相关标的公司16481853股份的个工作日,将等额于【160539327.15】元的事项质押被合法解除;共管资金解除共管,并促使共管银行分别向乙*乙方一按照本协议约定,方一支付第二笔交易价款人民币协助甲方完成标的公司董事【10762490.66】元、向乙方二支付第二笔交

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改组,易价款人民币【66101999.68】元、向乙方三由甲方推荐人员担任董事、支付第二笔交易价款人民币【44918229.78】

监事、董事长、经理、财务元、向乙方四支付第二笔交易价款人民币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8756607.04】元。

(如涉及)等职务;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及协助甲方完成标的公司的接管工作;

*乙方配合甲方及甲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

4、甲、乙各方协商同意,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全部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后,且前述3.3条中“2标的公司治理相关事项”全部完成,甲方向乙方一的指定

13账户支付剩余交易款项人民币4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

(五)转让标的的交割

1、各方同意,本协议第3.3条所列标的公司董监高改组完成之日,为本次交易

的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

2、乙方按照如下约定,配合甲方办理本次交易的转让标的的过户手续:

(1)乙方一应在收到无异议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注册

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股权转让、合伙份额转让的工商变更资料;在完成前述股

权转让、合伙份额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乙方一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与甲方完成思通卓志、蓝海投控的交接工作,促使甲方取得思通卓志、蓝海投控的控制权。

(2)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应在收到无异议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份转让的过户申请资料,协助甲方完成转让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变更手续。

(3)各方同意,为履行转让标的的相关过户手续,各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并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转让标的的交割。

3、转让标的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转让标的的权利、义务、风

险及责任由各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六)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

1、标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8名(“4名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为3名(2名非职工监事、1名职工监事)。乙方一同意,在其收到第一笔交易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共同促成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就标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进行重新选任;乙方一同意及支持甲方向股东会提名的4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4名独立董事候选人、2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乙方一应于

14前述股东会召开前促使其提名或推荐的标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经理、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涉及)向标的公司提交辞呈。

2、乙方一同意,支持并促使甲方推荐的人员被选聘为标的公司新董事长、新经

理、新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涉及)。

3、就本协议第5.1、5.2条涉及的章程修改(“如涉及)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变更事项,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在相关变更事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工商登记或备案,并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或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变更登记等其他相关必要的手续。

4、就前述第5.2条所涉人员选聘的董事会召开后的3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的

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银行账号密码及 U 盾、资质证照及其全部

财务账册、合同档案和标的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档案材料应当由乙方一负责安排移交给甲方推荐的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甲方认可的标的公

司内部专员保管,并签署交接单,按照标的公司有关内控制度进行使用、管理和监督。前述接管工作应在转让标的全部过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完成。

(七)过渡期安排1、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

2、过渡期内,除已披露的质押以及各方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转让标的(本条中的转让标的包含:乙方一直接持有的思通卓志股权和蓝海投控的合伙财产份额,以及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分别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上

新设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转让、处置、减持其所持有的转让标的,或与任何第三方作出关于转让标的的任何承诺、签署备忘录、合同或与本次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转让标的转让的备忘录或合同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3、过渡期内,乙方一应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合伙人/股东权利、履行义务并

承担责任,促使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

15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保持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经营不受重大不利影响。

4、过渡期内,乙方一应及时将可能对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造成或可

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本次交易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通知甲方。

5、过渡期内,除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一保证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

的公司不进行各种可能对本次交易、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及其和/或甲方

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事项,以及任何非正常的可能导致标的公司价值重大减损的行为。

6、过渡期内,各方应通力合作,确保标的公司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经营、公司治理、规范运营、信息披露等)均符合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各方应积极协调标的公司进行配合。

7、除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外,过渡期内,乙方一、丙方、丁方应确保标的公司不

得开展如下事项:

(1)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资产购置或处置;

(2)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对外投资或处置对外投资;

(3)分配上市公司利润;

(4)免除任何对他人的债权或放弃任何求偿权,提前偿还任何未到期债务;

(5)订立或承诺会实质性妨碍、限制其主营业务或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

协议、合同、安排或交易;

(6)向任何管理人员、董事、雇员、销售代表、代理人或顾问发放奖金、股票

期权或者增加其他任何非常规的收入(日常运营所需范围内的除外);

(7)主动发生与供应商、客户的关系变化,该等变化将导致对标的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16(8)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新增借款或就原有借款进行展期;

(9)除已披露的情况外,为任何方提供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向下属公司提供担保);

(10)对外提供借款、财务资助;

(11)批准任何新增关联交易(包括上市公司与其下属公司之间的交易);(12)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

(13)对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4)对上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5)通过重组、合并、兼并或资产出售或其他方式,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在交割后上市公司股份被摊薄的行为;

(16)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条款;

(17)其他任何对财务状况、资产、负债、业务、前景或经营方面对公司产生或可能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变更,签署或拟定签署包含非正常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长期、条件苛刻或不符合公司一贯商业逻辑与实践的条款)的协议以及关于前述事

项的任何协议或提议、意向;

(18)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资产或负债发生重大变化的交易或行为;

(19)制订或修改财务、人事、人员薪酬及授权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公司日常经营合理范围内的除外)。

8、过渡期内,若有任何证据显示标的公司相关经营情形与本协议所约定的乙方、丙方、丁方声明、陈述和保证或标的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存在实质差异的,甲方有权中止本次股份转让,直至甲、乙各方将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相应补偿机制;若存在重大差异且导致本协议所述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的(如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则甲方有权要求终止本次股份转让、恢

17复原状。

9、过渡期内,甲方需派工作组入驻标的公司办公衔接标的公司工作,工作组人

员不少于3人,乙方需全力配合甲方工作组的工作。

(八)排他约定

1、过渡期内,除经甲方认可外,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丙方不得通过协议

转让、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或卖出标的公司的任何股份;其自身不得与甲方及其授权代表之外的任何主体洽谈任何关于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标的公

司股份的事宜,或就此允许其他主体开展任何尽职调查,与其他主体达成任何协议或承诺。

2、乙方四承诺,在交割日后,为确保标的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未经甲方事先

书面同意,不会以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未转让的股份出售给单独或合计持有标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达到5%的股东和/或其关联方,亦不会以任何方式自身谋取、联合第三方谋取、或者协助第三方谋取标的公司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地位。

(九)陈述和保证

1、乙方一、丙方、丁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向甲方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

下:

(1)各方系依据其成立地所适用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组织机构;依

据其所适用法律法规,各方拥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协议之签署和履行,不违反该方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或承诺,也不会与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决或行政决定书相抵触;

(3)乙方一合法持有思通卓志51%股权,除已披露的质押情况外,前述股权

不存在股权代持、质押、诉讼、仲裁、司法冻结、限制/禁止转让、设置第三方权益、其他争议等权利受限或权属纠纷情形;

18(4)蓝海投控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均已足额实缴,出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思

通卓志系蓝海投控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合法持有丙方蓝海投控的0.0189%合伙财产份额,该等合伙财产份额上不存在代持、质押、诉讼、仲裁、司法冻结、限制/禁止转让、设置第三方权益、其他争议等权利受限或权属纠纷情形;乙方一系

蓝海投控的有限合伙人,其合法持有蓝海投控67.5302%合伙财产份额,除已披露情况外,该等合伙财产份额不存在代持、质押、诉讼、仲裁、司法冻结、限制/禁止转让、设置第三方权益、其他争议等权利受限或权属纠纷情形;

(5)除事先披露或告知的股份质押外,蓝海投控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股

权代持、质押、诉讼、仲裁、司法冻结、限制/禁止转让、设置第三方权益、其他争议等权利受限或权属纠纷情形;

(6)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均已取得与其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证照、授权、批准、登记或备案以及类似授权(以下合称“资质许可”),且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能获得经营当前计划经营的业务的任何资质许可,而无需支付任何不合理的费用或开支;

(7)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依据适用法律开展业务经营,不从事或涉及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或行为;除已公开披露的公告述及的情况及已向甲方披露的

未达到公开披露标准的事项外,不存在任何针对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的已经完成的、未决的或是可预见将会发生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没有发生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任何此类法律程序开始,或为之提供基础的事件、情况或情形;不存在要求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解散、破产、停业、清算或

类似情形的书面命令、请求、申请、决定、裁定、决议或其它行动;思通卓志、蓝

海投控、标的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或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

(8)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所有资产、负债状况清晰、完整,除已披

露的情形外,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自有土地房产以及其他重要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属纠纷,与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向有权部门披露的情况不存在差异;

19(9)除事先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不存在任何应

披露而未披露于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财务报告之外的任何债务及或有负债,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或资源占用,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思通卓志、蓝海投控不存在正在生效中的对任何方提供的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

(10)对于交割日前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发生的未向甲方披露的负

债、或有负债事项引发任何诉讼、赔偿、责任或罚款等,如因此导致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或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一应向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或甲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应在上述事件发生后的1个月内完成赔付;

(11)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适用法律或者政府机构的判决、裁

决、裁定、禁令或命令,也不存在任何已经或将要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或经合理预见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禁令或命令;

(1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改选完成前,乙方一、丙方、丁方有义务维持标的公司现有核心经营管理团队稳定;乙方

一、丙方、丁方有义务督促标的公司现有经营管理人员在服务期间对标的公司尽勤

勉尽职和善良注意之义务,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进行日常经营;尽最大努力维护标的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

(13)乙方一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转让股权、合伙财产份额,充分配合甲方办理股权、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

(14)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乙方一、丙方、丁方

就本次交易向甲方及甲方所聘请中介机构(如有)所作之陈述、说明或出示之全部

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向甲方作出陈述、保证与承

诺如下:

20(1)各方系依据其成立地所适用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组织机构;

依据其所适用法律法规,各方拥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协议之签署和履行,不违反该方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或承诺,也不会与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决或行政决定书相抵触;

(3)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承诺,其对转让股份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该等股

份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查封、留置、索赔、担保、在先权、承诺、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他争议或其他妨碍、权利负担或类似的请求,亦不存在信托安排、对赌、代持、收益权转让安排、表决权委托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乙方保证甲方取得标的股份免受任何第三方的追索;

(4)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承诺,不存在任何针对转让股份的争议、索赔、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协议转让股份权利被限制的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以及可能导致转让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亦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

消本次股份转让的适用法律或者政府机构的判决、裁决、裁定、禁令或命令,也不存在任何已经或将要对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或经合理预见可能发生的

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禁令或命令;

(5)其向甲方及其聘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为本次交易而向甲方及其聘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重大遗漏和误导的情形;

(6)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

向受让方转让标的公司股份,充分配合甲方办理股份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

3、甲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对乙方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该方系依据其成立地所适用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组织机构;依

据其所适用法律法规,该方拥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

21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协议之签署和履行,不违反该方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或承诺,也不会与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决或行政决定书相抵触;

(3)甲方承诺,用于受让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来源合法;

(4)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交易价款;

(5)甲方承诺,在作为标的公司股东期间,将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发挥其能力和资源,合规经营,推动标的公司发展。

(十)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

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当赔偿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损失及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违约方应就守约方因上述情形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债务、责任、减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诉讼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害(无论是否牵涉第三方的索偿)作出赔偿或补偿。

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第3.3、3.4条约定的交易价款未能如期支付的,则

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其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逾期利息,直至该部分交易价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3、甲、乙各方确认,如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出现下述任一情形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一方按照其应收取交易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本次交易恢复原状:

(1)因乙方中的任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甲方不能一揽子获得

标的公司29.9929%股份(对应7301548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表决权;

(2)乙方、丙方、丁方及标的公司提供或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误导或遗漏情形,或在本协议签署日前蓝海投控、思通卓志、标的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违规信息

22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标的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开信息披露内容不符,导致标的公

司或甲方、蓝海投控因前述情形被立案调查、受到处罚、纪律处分或被其他股东要求赔偿的;

(3)除目前已披露的情况外,标的公司因交割日前发生的事实导致证券监管

部门对标的公司立案调查、或被要求退市,或标的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股本总额或股份分布不满足上市要求、股票成交量及市值、财务状况恶化等相关法律

或政府监管部门规定情形而被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措施的。

4、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各项违约金金额如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

为而遭受的损失的,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十一)本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

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均完成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2、本协议成立,在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甲方出具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及本协议签署事项的书面决议文件;

(2)乙方一出具其股东同意本次交易及本协议签署事项的书面决定文件;

(3)思通卓志、上海鹰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蓝海投控的另一有限合伙人)就乙方一向甲方转让67.5302%合伙财产份额事项出具一致同意的书面文件;

(4)蓝海投控向甲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并由其全体合伙人签署生效的合伙协议;

(5)乙方二出具其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及本协议签署事项的书面决议文件;

(6)乙方三出具其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及本协议签署事项的书面决议文件;

(7)乙方四出具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及本协议签署事项的书面决议文件。

3、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予变更。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可以终止:

23(1)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而终止;

(2)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的60日内(“或者各方一致同意的宽限期),本次交易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无异议函,甲方或乙方任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5、本协议的变更及终止不影响各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

终止本协议致使协议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损失。但根据本协议赋予解除权而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权益的回转工作、将本协议项下

转让标的恢复至乙方各方名下,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共管账户的共管解除手续,共管账户中的款项由甲方取回。如乙方已经收到交易价款的,则应于权益恢复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全额退还已收到款项及对应利息,逾期一日,以应退还金额为基数,承担万分之二的罚息。

(十二)其他

1、任何一方将本协议及其附件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的,都

需事先取得其他方的书面同意。

2、各方同意,如为实施本次交易需要,需向行政部门提交其他简化版本的转让协议(“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等)、合伙协议等文件(“合称“登记版文件”)与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存在冲突,或者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规定了登记版文件未约定的事项,则各方同意应当以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为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蓝海投控持有的24399453股上市公司股份中,

16481853股存在质押情况,剩余的7917600股通过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上海创锐持有的思通卓志51%股权及蓝海投控67.5302%合伙财产份额存在质押情况。

(一)上海创锐、蓝海投控持有的相关权益存在质押的情况

24针对上海创锐持有的思通卓志51%股权、蓝海投控67.5302%合伙财产份额;蓝

海投控持有的上市公司16481853股股份存在质押的情况,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相关对价转入共管账户;共管账户支付相关对价的先决条件为上海创锐解除

其所持思通卓志51%股权、蓝海投控67.5302%合伙财产份额的质押,促使蓝海投控所持上市公司16481853股份的质押被合法解除。具体参见本节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四)交易价款的支付安排”相关内容。

(二)蓝海投控通过长城证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受限情况针对蓝海投控通过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上

市公司7917600股股份,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部分股份对应对长城证券的融资本金为1248.43万元。股份转让协议已约定蓝海投控出具不再增加融资负债的承诺函。

交易完成后,蓝海投控通过长城证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仍存处于受限状态,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25%。浩天一意已充分知晓上述情况及风险,目前融资融券账户已使用融资金额相对较小,浩天一意具备承担上述债务的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浩天一意将控制上市公司29.99%股份,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远高于其他主要股东,蓝海投控通过长城证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25%,即使上述股份后续被处置,不影响浩天一意对于上市公司控制的稳定性。

除上述情况外,收购完成后,浩天一意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以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

25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款项支付的先决条件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26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27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28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

二、置备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9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30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路555号

股票简称 *ST 东晶 股票代码 002199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浦区公园东路2025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人名称 注册地 号 15 号楼 201-C 室

增加□拥有权益的股

减少√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份数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人是否为上市

是□否√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

公司第一大股实际控制人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

31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信息披露义务持股数量:信息披露义务人认缴蓝海投控35661.9124的出资份额,人披露前拥有占67.5302%有限合伙份额及认缴思通卓志510万元的股份,对应权益的股份数51%股权(思通卓志为持有蓝海投控0.0189%份额的普通合伙人;蓝量及占上市公海投控持有上市公司24399453股股份,对应10.02%股权)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持股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认缴蓝海投控35661.9124的出资份额,占67.5302%有限合伙份额及认缴思通卓志510万元的股份,对应51%股权(思通卓志为持有蓝海投控0.0189%份额的普通合伙人;蓝海投控持有上市公司24399453股股份,对应10.02%股权)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

持有数量:0股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有比例:0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

是□否√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

是否在二级市是□否√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

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2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

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33(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34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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