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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交投: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02 查看全文

ST交投 --%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CITY DEVELOPMENT LAW FIRM KUNMING OFFICE

昆明市广福路 488号红星财富中心 B座 24楼

电话:0871—63641566/63641568

传真:0871—63641565 网址:wwww.jianwei.com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法律意见书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交投生态”)的委托,指派高薇、程露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交投生态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交投生态信息披露所必需的法定文件,随交投生态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交投生态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的法律意见。公司向本所承诺并保证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1-法律意见书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议案,确定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2023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公告。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119)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召开时间、方式及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出席对象、投票方式等)、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14:30在云南省昆明市官

渡区民航路 400 号云南城投大厦 A 座 2 楼会议室召开。

2.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以下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

-3-法律意见书

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

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载的召开时间、方式、审议事项等内容与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议案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以及出席、列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进行了

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918301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8717%。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截止于2023年

11月27日下午收盘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其他列席人员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4-法律意见书

理人及其他人员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马福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杨自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邹吉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唐家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杨艳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李红书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7选举张艳婷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程士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马子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杨继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宋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蒋俊凤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0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5.00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6.00关于增加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7.00关于申请反向保理融资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其中议案1-3采用累计投票制,议案4-7采用非累计投票制),由监事、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结果如下:

1.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马福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0851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980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9636%。

表决结果:马福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杨自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0851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43%。

-6-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981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9639%。

表决结果:杨自全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邹吉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0852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99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9670%。

表决结果:邹吉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唐家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0861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080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9977%%。

表决结果:唐家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杨艳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77016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6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016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2550%。

表决结果:杨艳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李红书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74973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64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2717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7543%。

表决结果:李红书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法律意见书

1.07选举张艳婷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4784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87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86%。

表决结果:张艳婷女士未能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程士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1641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1784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85%。

表决结果:程士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马子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1642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179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15%。

表决结果:马子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杨继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1651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188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22%。

表决结果:杨继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宋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8-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91641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1784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85%。

表决结果:宋翔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蒋俊凤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1642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179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15%。

表决结果:蒋俊凤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0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1668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1%;

反对161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205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01%;反对161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9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00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1668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1%;

反对161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205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9-法律意见书

份的99.4501%;反对161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9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00关于增加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631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36%;

反对161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854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64%;反对161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3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00关于申请反向保理融资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8982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14%;

反对161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205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01%;反对161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9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10-法律意见书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呈交投生态一份,本所留存一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11-(本页无正文,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李俊华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高薇

_____________________程露

2023年12月1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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