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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交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ST交投 --%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1—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

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

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2—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3—个方向的交易涉及财务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已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不论数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4—4.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

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

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

涉案金额,但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报告义务人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五)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发生承诺事项;

7.回购股份;

8.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9.股权激励事项;

10.破产清算、重整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进入破产程序;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6—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

类发生变更;

4.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5.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7—括新公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一个月内变动幅度达50%以上等);

9.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

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

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16.公司计划合并、分立;

17.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8—本条无明确规定,本条所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关于“重大”“大额”金额的标准适用《公司章程》中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金额标准。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各部门、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各部门、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时;

(四)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时;

(五)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子公司董事就重大事项作出审批意见时;

(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9—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

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

的第一时间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10—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

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是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11—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参股公

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送资料后,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进行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六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或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12—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原《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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