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维护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特定对象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
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1—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对尚
未公布的内幕信息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开展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
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通过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
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2.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应保
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3.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4.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
—2—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5.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来访特定对象的合理
建议和意见,以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沟通内容
第七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
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
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
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
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
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接待工作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审定接待前对方提供—3—的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并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协调组织接待工作,妥善安排调研、来访接待工作。
第九条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
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接待特定对象来访、调研工作,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人员在日常工作和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就有关影响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的问题和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的提问及其回答。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接待管理工作,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不安排媒体、投资者来访或调研,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人员应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三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
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4—第十四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接待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且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注意避免在接待过程中使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应提前3个工作日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对来访人员进行接
待预约登记(附件1),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和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接待活动的现场登记管理,明确提示责任义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2)。接待对象来访时,董事会办公室应主动登记对方的身份信息,并仔细核对原件。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公司应制作接待活动备查登记表(详见附件
3),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
活动予以书面的详细记载,并由活动参与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公司应当派两名以上人员按指定路线陪同参观,—5—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做出报道。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
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一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参观、座
谈或采访等形式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相关文件至少2个工
作日前知会公司,经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特定对象向特定客户、内部自营或经纪部门提供相关文件亦适用上述规定。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核查文件中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是否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并在收到文件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特定对象提供书面反馈文件。文件核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存在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其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
—6—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
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含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
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
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责任
—7—第二十八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
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原《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8—附件1: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预约登记表
编号:填制日期:
姓名单位
类型□投资者□证券机构□媒体□其他职务联系方式来访时间调研需求或访谈主题接待安排董事会秘书意见填表人备注
说明:
1.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不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防止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2.提前预约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
—9—附件2:
承诺书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
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
—10—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年月日;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