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
买卖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规定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1—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持有及买卖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相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相关自然人的身份信
息:
1.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
的及时、真实、准确及完整性,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
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规范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3—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
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4—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收益的计算方法、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
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
—5—第四章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1.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2.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
3.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4.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5.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6.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
—6—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7.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的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应在买卖公司股份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下列内
容: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内容包括:
1.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3.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4.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
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7—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原《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专项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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