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衍生品价格或生产经营活
动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的行为。
第三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招股
—1—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具体执行人和深交所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规则、《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2—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
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
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是指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3—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
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深交所。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指定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媒体及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公司应确保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4—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50%以上;
—5—(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按照
《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
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由董事会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
关规定明确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进行统筹、编制。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6—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
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7—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会议事项
1.董事会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3.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补充通知;
4.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5.股东会决议公告。
(二)重大交易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以下类型的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
—8—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视为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交易”,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的具体计算方式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9—(三)日常交易
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涉及本条前款第1、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涉及本条第3至第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关联交易
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1.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10—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款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款规定单独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九)回购股份;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十二)股权激励事项;
(十三)破产清算、重整事项;
(十四)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11—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全部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
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五)公司出现的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2—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
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总监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15.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16.公司计划合并、分立;
17.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8.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0.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项概况、发生
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21.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条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14—第二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
的重大事项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二)至(十五)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5—第二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
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及时披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可能引致不正
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信息披露暂缓有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凡可能涉及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应披露的信
息和事项,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立即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
汇总各单位、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编写信息披露公告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公告文件进行审查;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公告及决议事项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其他临时公告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审核同意;定期报告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将审定的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公司注册
—16—地证监局及深交所备案、审核;
(六)深交所审核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并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公告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收公司有关部门
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17—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等涉及本制度第
三章所列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所有资料。凡可能涉及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委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二条在可能涉及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信息,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
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新闻、对外宣传文稿等任何公开文
件必须在发布前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查,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则上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查的,不得对外—18—发布。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交所的规定,组织和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19—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规定建
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参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20—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
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
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十条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
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
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时,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21—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章保密义务和罚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公司及其他信披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信息知情人员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
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22—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三条相关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建议等违规情况以
及相关人员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的,给公司、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或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为公司、个人或他人获取利益;或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及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批评、解除(或建议董事会、股东会解除)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各部门违反本制度时,—23—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对其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惩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400号云南城投
大厦A座2楼
邮编:650299
咨询电话:0871-67279185
传真:0871-67125080
公司网站:https://www.ynjtst.cn/
电子邮箱:jtst002200@163.com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24—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原《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