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1—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及时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
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2—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
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审核程序及报送
第九条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各子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已收集的资料,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并将《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及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及时登记入档。
(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材料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4—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和管
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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