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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新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T. +86 21 52341668 F. +86 21 52341670

E. grandallsh@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2025年5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5年5月15日14时00分在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秦桂森律师、黄雨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公司召开本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20日以

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14时00分在江苏省如皋市中

山东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188124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69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本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8人,代表股份74902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45%。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502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9%;

反对3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5%;弃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83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9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475%;反对3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27%;弃权183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8%。

(二)《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470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7%;

反对3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

222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567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969%;反对3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44%;弃权222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87%。

(三)《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464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2%;

反对3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6%;弃权

229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561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071%;

反对3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60%;

弃权229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69%。

(四)《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470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7%;

反对3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

222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67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969%;反对3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44%;弃权222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87%。

(五)《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499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7%;

反对3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6%;弃权

183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6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026%;反对3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06%;弃权183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68%。

(六)《关于公司2025年融资授信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421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7%;

反对3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3%;弃权

262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0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7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978%;反对3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08%;弃权262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14%。

(七)《关于公司与华夏之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284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42%;

反对3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4%;弃权

264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5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9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048%;反对3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86%;弃权264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67%。

(八)《关于公司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367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5%;

反对3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6%;弃权

265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4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524%;反对3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39%;弃权265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37%。

(九)《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418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7%;

反对3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8%;弃权

266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5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613%;反对3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39%;弃权266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47%。

(十)《关于公司制定〈董事长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353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9%;

反对4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3%;弃权

220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50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446%;反对4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20%;弃权220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34%。

(十一)《关于公司确定董事长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247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44%;

反对4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6%;弃权

223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9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52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0.5811%;反对4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49%;弃权223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39%。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5月15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秦桂森

经办律师:黄雨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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