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1证券简称:九鼎新材公告编号:2025-61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京东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ifa.jd.com/)获悉,公司股东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正威”)持有的、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于2025年9月29日10时至2025年9月3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的32081712股无限售流通股份中流拍的27081712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将被沈阳中院通过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
公开变卖,变卖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10时至2025年12月1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变卖期为60天。
关于前两次司法拍卖情况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20日、2025年9月11日、
2025年9月17日、2025年9月30日、2025年10月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变卖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将被变卖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将被变卖的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股股占其所是否变股东东或第一大股本次变卖股占公司总变卖持股份为限变卖时间卖原因
名称东及其一致行份数量(股)股本比例平台比例售股人动人
2025年10月16日
京东司西安10时至2025年12沈阳司法
否2708171284.41%4.16%否法拍卖正威月14日10时止中院变卖平台(延时的除外)
注:本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变卖的具体内容详见京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的相关信息。
2、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拍卖(含司法处置)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西安正威及其曾经的一致行动人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翼威”)所持股份累计被司法拍卖(含司法处置)情况如下:
累计被司法拍卖(含司法处置)情况持股数量股东名称持股比例累计被拍卖(含处累计被标记合计占其所合计占公司(股)
置)数量(股)数量(股)持股份比例总股本比例累计被司法拍卖(含司法处置)情况持股数量股东名称持股比例累计被拍卖(含处累计被标记合计占其所合计占公司(股)
置)数量(股)数量(股)持股份比例总股本比例注1
8320000020.14%1.28%
注2
41828801.27%0.06%
西安正威320817124.92%注3
50000001.53%0.08%
注4
5000000015.59%0.77%
注5
20996100016.48%3.22%
注6
62296425058.55%9.56%
注7
深圳翼威00549737505.17%0.84%注8
25210100065.29%3.87%
注9
134000000100.00%2.06%
合计320817124.92%1416382880--
注1:西安正威被拍卖的8320000股股票占其所持股份比例20.14%,计算基数为41320000股;
注2:西安正威被变价处置的418288股股票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27%,计算基数为33000000股;
注3:西安正威被拍卖的500000股股票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53%,计算基数为32581712股;
注4:西安正威被拍卖的5000000股股票于2025年9月30日竞拍成功,尚未完成过户手续;
注5:深圳翼威被拍卖的20996100股股票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6.48%,计算基数为127400000股;
注6:深圳翼威被拍卖的62296425股股票占其所持股份比例58.55%,计算基数为106403900股;
注7:深圳翼威被拍卖的5497375股股票占其所持股份比例5.17%,计算基数为106403900股;
注8:深圳翼威被拍卖的25210100股股票占其所持股份比例65.29%,计算基数为38610100股;
注9:深圳翼威被拍卖的13400000股股票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00.00%,计算基数为13400000股。
二、该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安正威持有公司32081712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92%
上述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质押或轮候冻结。
2、本次变卖标的物为西安正威持有的公司27081712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其所持公
司股份的84.41%,占公司总股本的4.16%。
3、西安正威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变卖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不会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产生影响。
4、目前该变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
最终的变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
披露的所有信息均应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任何其他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自)媒体、论坛或股吧里的言论、其他非指定媒体媒介上发表、留存、转载、链接的信息均非本公司的法定信息。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