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MT25-28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T. +86 21 52341668 F. +86 21 52341670
E. grandallsh@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2026年5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5月12日14时00分在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靖渝律师、蒋嘉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召集、召开程
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
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公司召开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网站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至9:25,9:30
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14时00分在江苏省如皋市中
山东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文件、股东的授权
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189450426股。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74人,代表公司股份72309570股。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612531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4%;
反对355718股;弃权151156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2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612289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1%;
反对355918股;弃权175156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3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612444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0%;
反对357018股;弃权158556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1836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8%;
反对392518股;弃权183856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5.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92896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62%;
反对2294618股;弃权175756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5.02关于制定《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1471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9%;
反对437418股;弃权175456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公司申请2026年融资授信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230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5%;
反对383318股;弃权146656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公司开展2026年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2612128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0%;
反对393118股;弃权154056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8关于公司2026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1628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9%;
反对428118股;弃权169056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9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237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5%;
反对359218股;弃权163096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10关于选举杨国强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1555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1%;
反对373718股;弃权23076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11关于选举李静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164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6%;
反对369818股;弃权22532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12关于公司确认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57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128%;
反对422418股;弃权157856股。关联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顾清波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12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黄靖渝
经办律师:蒋嘉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