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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风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及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2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8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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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及 2026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

2026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致: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及 2026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议、2026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7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及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26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参会人员、参会

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刊载了关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通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50在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委托投票形式参与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为公司 A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相关统计资料,本所律师对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进行了查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参加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98642837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163%。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持有

890446062股 A股股份,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824%;现场

出席会议的 H股股东持有 208196775股 H股股份,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3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202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股股东共计 44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259109328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837%。

据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4448名,合计代表股份1357752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682%(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10日,公司总股本为 422378864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 A股股份12643811股;截至本次股东会召开日,3440000股 H股由公司持作库存股份,

因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A股股份及 H股库存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207704836股,其中有表决权的 A股股份

3437572437股,有表决权的 H股股份 770132399股)。

2、2026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 2026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相关统计资料,本所律师对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进行了查验,参加 2026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90446062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77.46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2026年

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4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259109328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22.5400%。

据此,公司 2026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议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4447名,合计代表 A股股份 1149555390股,占公司 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409%。

3、2026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 2026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相关统计资料,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参加 2026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份数为 259109328股,占公司 H股股份总数的 22.5400%。

除上述股东之外,公司5名董事、2名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股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的 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股股东及参与本次股东会的 H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除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未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外,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352766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28%;反对4371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19%;弃权6147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3%。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23757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32%;反对4371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53%;弃权6147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5%。

(2)审议《关于修订<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3520315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87%;反对47131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71%;弃权10074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2%。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16409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760%;反对47131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85%;弃权10074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6%。

(3)审议《关于为南非控股子公司提供全额担保和代为开具保函额度的议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9966750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3.4063%;反对3600250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5163%;弃权10520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5%。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62844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7414%;反对3600250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0335%;弃权10520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51%。

上述议案中,议案(1)(2)均为特别决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议案(3)为一般决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其中议

案(1)表决通过是议案(2)中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上述议案获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2026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1445695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63%;反对4371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02%;弃权6147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5%。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4179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62%;反对4371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66%;弃权6147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2%。

(2)审议《关于修订<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1438347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24%;反对47131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00%;弃权10074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6%。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3444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27%;反对47131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86%;弃权10074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87%。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 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表决通过。其中议

案(1)表决通过是议案(2)中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上述议案获 2026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2026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2081967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关于修订<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2081967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 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表决通过。其中议

案(1)表决通过是议案(2)中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上述议案获 2026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及 2026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议、2026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赵洋吴琥

经办律师:

李琳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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