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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订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本行业特点及资本市场监管要求、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未来三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3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不为负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但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述规定进行现金分红: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30000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在当年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除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外,2024年—2026年公司每年现金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30%,或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90%;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六)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提出和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发表

明确的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公司若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八)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监督。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内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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