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3证券简称:海亮股份公告编号:2025-109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104),公司定于2025年11月17日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2025年11月17日15:00;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2025年11月17日下午15: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协同路368号海亮科研大厦会议室。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橹铭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234名,所持(代表)股份数909872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498%(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2日,公司总股本为2291755274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80636089股,因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11119185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数880179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07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数29692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9%。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
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28人,代表股份29692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会议形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冯橹铭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
666676272股,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43195767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43052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0%;反对1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9549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1%;反对1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8%;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883882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36%;反对25970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43%;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703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13%;反对25970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653%;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艺潆、李明健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经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