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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205证券简称:国统股份编号:2025-025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被否决议案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0日15:00(星期二)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鸿瑞

豪庭3栋6层(西)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姜少波先生、副董事长王出先生因工作原因无

法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的公司董事共同推荐董事杭宇女士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9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85771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1525%。其中中小股东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53156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412%。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74309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0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83403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2496%。

3.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

议案(以下议案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一)审议通过了《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0999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781%;反对14377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628%;弃权393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1%。

公司独立董事谷秀娟女士、马洁先生、董一鸣先生在宣读完毕董事会

工作报告后,向与会股东宣读了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0998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764%;反对14377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628%;弃权395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8%。

(三)审议通过了《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0998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764%;反对14380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659%;弃权39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7%。

(四)审议通过了《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0959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314%;反对14377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624%;弃权4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2%。

(五)审议通过了《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0957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291%;反对14380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659%;弃权4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1%。

(六)审议通过了《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70721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531%;反对14617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19%;弃权4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581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096%;反对30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19%;弃权4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85%。

(七)审议未通过《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86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639%;反对14510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687%;弃权434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686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945%;反对193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3%;弃权434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92%。

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数额56139120股,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工资总额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825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754%;反对14512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96%;弃权4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1%。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780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224%;反对14557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25%;弃权4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1%。

(十)审议未通过《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77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315%;反对14520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011%;弃权434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677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18%;反对20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0%;弃权434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92%。

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数额56139120股,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8967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491%;反对26406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866%;弃权39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827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642%;反对12089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358%;弃权39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0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2025年度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826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763%;反对14511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86%;弃权4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陈星烨先生、王颖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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