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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天册关于海利得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海利得 --%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538号

致: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得”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黄金、赵航参加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海利得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海利得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8月30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1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9月

15日下午2:30;召开地点为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新民路18号公司会议室。经本

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

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2法律意见书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持股数共计396986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154%。

结合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5名,代表股份共计29947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66%。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8名,共计代表股份

426934429股,占海利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1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09389676股,反对17106753股,弃权438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905%,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409400476股,反对17092453股,弃权441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931%,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409402476股,反对17096453股,弃权435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3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935%,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09517376股,反对16987053股,弃权43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04%,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409523676股,反对16980553股,弃权430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19%,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409523826股,反对16981103股,弃权429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19%,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其中议案1至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4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5H1538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5年9月15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

签署:

承办律师: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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