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和为以自身债务
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的债务与其他股东按各自出资比例共同提供担保,除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之外,不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
保的申请,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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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九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
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
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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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
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限;
(六)反担保条款(如有);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
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财务部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应及时将担保事宜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第十五条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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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六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
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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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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