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1-法律意见书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5年11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2025年11月1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日(星期一)上午12:00在新疆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宝石路 278 号科研生产办公楼 A 座 515 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林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有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2法律意见书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25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798611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749%。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12449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75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227名,代表股份3476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65%。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233名,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721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15%。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列席本次股东会。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42539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059%;反对38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22%;弃权7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18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86.5995%;反对3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11.1226%;
弃权7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2.2779%。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州燕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2、《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期限
4法律意见书的议案》
同意42481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831%;反对38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22%;弃权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12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86.4331%;反对3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11.1226%;
弃权8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2.4443%。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州燕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冯泽伟
经办律师:
杜婉铮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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