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1-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2025年4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2025年4月1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二十日
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7日(星期三)上午11:00在新疆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宝石路 278 号科研生产办公楼 A 座 515 室召开。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
2法律意见书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4月25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80274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32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127名,代表股份4440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45%。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13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84715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27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129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4441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48%。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长林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除部分监事、离任独立董事请假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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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二)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至议案9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四)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4653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5%;
反对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弃权
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8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78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73%;反对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5%;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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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0.351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4653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9%;
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弃权
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79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63%;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82%;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3、《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84649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6%;
反对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弃权
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2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75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29%;反对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8%;弃权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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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84653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9%;
反对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9%;弃权
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2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79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63%;反对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4%;弃权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84653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8%;
反对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9%;弃权
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79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40%;反对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4%;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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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84653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9%;
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弃权
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79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63%;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82%;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7、《关于2025年度融资并授权办理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84654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5%;
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弃权
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0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80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55%;反对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82%;弃权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8、《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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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州燕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同意6037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51%;
反对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7%;弃权
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08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79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63%;反对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4%;弃权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9、《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84663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
反对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
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2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89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14%;反对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3%;弃权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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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除上述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冯泽伟
经办律师:
聂翰林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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