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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合肥城建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2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3412号

致: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城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明月、瞿巍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的合肥城建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2月11日下午15:00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德润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

12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72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821288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19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4767011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3435%。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72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4276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5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727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4276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57%。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07561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3%;反对1194860股;弃权1778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055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101%;反对1194860股;弃权17780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融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374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49%;反对1018060股;弃权179100股;回避296557056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230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435%;反对1018060股;弃权179100股。

关联股东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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