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3137号
致: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城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明月、瞿巍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召开的合肥城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1月19日下午15:00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德润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84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818605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9857%。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4767011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3435%。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83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594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42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838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1594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423%。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99784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4%;反对1794737股;弃权874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277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205%;反对1794737股;弃权87400股。
该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2.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99316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7%;反对1798637股;弃权1303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230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134%;反对1798637股;弃权130300股。
该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99104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3%;反对1820137股;弃权1300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209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025%;反对1820137股;弃权130000股。
该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决策程序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799083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949%;反对1817837股;弃权1344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207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618%;反对1817837股;弃权134400股。
2.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99079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8%;反对1818637股;弃权1340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206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541%;反对1818637股;弃权134000股。
2.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99103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3%;反对1814037股;弃权1362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209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006%;反对1814037股;弃权1362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