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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208证券简称:合肥城建公告编号:2026040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4月21日发出会议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

12日的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 100 号琥珀五环国际 A座十四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德润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6年4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0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820173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005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767011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343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3161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618%。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50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3161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61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股。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3161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618%。

中小股东系指除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汪明月

律师、瞿巍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491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0%;反对388360股;弃权13700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

果:同意4790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177%;

反对388360股;弃权13700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815530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7%;反对328560股;弃权13570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

果:同意4851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670%;反对328560股;弃权135700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815552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1%;反对325660股;弃权13640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

果:同意4854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084%;

反对325660股;弃权136400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815532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7%;反对325560股;弃权13850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

果:同意4852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708%;

反对325560股;弃权138500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5512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3%;反对329260股;弃权13680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

果:同意4850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332%;

反对329260股;弃权136800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4655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5%;反对412360股;弃权13940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

果:同意4764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211%;

反对412360股;弃权139400股。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5490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9%;反对333360股;弃权13490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

果:同意4847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918%;

反对333360股;弃权134900股。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546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4%;反对335160股;弃权13540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

果:同意4845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485%;反对335160股;弃权135400股。

9、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457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0%;反对425860股;弃权13350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

果:同意4756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782%;

反对425860股;弃权13350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895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3%;反对431560股;弃权133500股;回避296557056股。其中,中小

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751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709%;反对431560股;弃权133500股。

11、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995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2%;反对331560股;弃权133500股;回避296557056股。其中,中小

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851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520%;反对331560股;弃权133500股。

12、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4362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5%;反对435860股;弃权14520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

果:同意4735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700%;

反对435860股;弃权145200股。

13、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4605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5%;反对419860股;弃权13690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

果:同意4759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271%;

反对419860股;弃权136900股。

14、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8804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73%;反对437360股;弃权142500股;回避296557056股。其中,中小

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736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926%;反对437360股;弃权142500股。

1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5350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9%;反对348260股;弃权13400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

果:同意4833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285%;

反对348260股;弃权13400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汪明月律师、瞿巍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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