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6第01366号
致: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城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明月、瞿巍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召开的合肥城建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2日下午15:00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德润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法律意见书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50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820173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053%。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4767011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3435%。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50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161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61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50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3161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618%。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书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491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0%;反对388360股;弃权1370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790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177%;反对388360股;弃权13700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815530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7%;反对328560股;弃权1357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851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670%;反对328560股;弃权13570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815552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1%;反对325660股;弃权1364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854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084%;反对325660股;弃权13640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815532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7%;反对325560股;弃权1385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852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708%;反对325560股;弃权13850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5512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3%;反对329260股;弃权136800股;回避0股。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850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332%;反对329260股;弃权13680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4655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5%;反对412360股;弃权1394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764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211%;反对412360股;弃权13940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5490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9%;反对333360股;弃权1349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847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918%;反对333360股;弃权13490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546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4%;反对335160股;弃权1354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845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485%;反对335160股;弃权13540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457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0%;反对425860股;弃权1335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756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782%;反对425860股;弃权133500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84895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53%;反对431560股;弃权133500股;回避296557056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751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709%;反对431560股;弃权133500股。
关联股东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995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2%;反对331560股;弃权133500股;回避296557056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851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520%;反对331560股;弃权133500股。
关联股东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4362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5%;反对435860股;弃权1452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735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700%;反对435860股;弃权145200股。
1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4605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5%;反对419860股;弃权1369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759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271%;反对419860股;弃权136900股。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848804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3%;反对437360股;弃权142500股;回避296557056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736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926%;反对437360股;弃权142500股。
关联股东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5350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9%;反对348260股;弃权1340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833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285%;反对348260股;弃权1340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