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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合肥城建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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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5楼邮编:230022电话(Tel):(86-551)65609815 传真(Fax):(86-551)65608051网址(Website):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086号

致: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4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7日 15:00在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 100号琥珀五环国际A座十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373人,代表股份总数483360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724%,均为截止至2025年4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476701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4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1人,代表股份数6659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拟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2025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于2025年度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80912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36%;

反对1784100股;弃权6638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211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394%;反对1784100股;弃权66380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80910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31%;

反对1786200股;弃权6638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2090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079%;反对1786200股;弃权66380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80835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6%;

反对1838400股;弃权6865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134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831%;反对1838400股;弃权68650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80846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00%;

反对1838800股;弃权6745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145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573%;反对1838800股;弃权67450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480488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59%;

反对2194460股;弃权6774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7871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728%;反对2194460股;弃权67740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80593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6%;

反对2084900股;弃权6819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892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505%;反对2084900股;弃权68190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80579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48%;

反对2084600股;弃权6956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878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492%;反对2084600股;弃权69560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4808121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8%;

反对1869240股;弃权6788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110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356%;反对1869240股;弃权67880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80831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68%;

反对1850000股;弃权6789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130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230%;反对1850000股;弃权678900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80764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29%;

反对1897700股;弃权6983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0630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154%;反对1897700股;弃权698300股。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84168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95%;

反对1954600股;弃权680300股;回避296557056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024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312%;反对1954600股;弃权680300股。关联股东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84070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71%;

反对2024200股;弃权708600股;回避296557056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926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610%;反对2024200股;弃权708600股。

关联股东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80494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72%;

反对2158000股;弃权7075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7935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683%;反对2158000股;弃权707500股。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480774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52%;反对1907000股;弃权678200股;回避0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073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776%;反对1907000股;弃权678200股。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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