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6第02289号
致: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城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明月、瞿巍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6年7月14日召开的合肥城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7月14日下午15:00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德润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14日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90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731355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8996%。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4691311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4011%。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90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044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98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90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0044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985%。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731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3%;反对618940股;弃权228100股;回避296557056股。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1573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474%;反对618940股;弃权228100股。
关联股东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