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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中国(“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和《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已经及时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所有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说明,公司所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口头说明或通过即时通讯工具与本所的沟通及其所述之内容及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
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所提供的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与原件或原物完全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中,已签署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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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价值、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指标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财务、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经办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述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受限于中国行政和司法实践,在尽到中国律师通常所能做到的审慎职责后仍无法获得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公共机构出具的意见、证明、说明或其他文件的情况下,本所依赖公司等相关方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或其他文件(前提是经本所律师的合理查验,本所律师未发现存在与该等书面说明、确认或其他文件所证明、确认的情况不一致的文件、信息)。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文件组成部分,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所法律意见的理解产生错误、歧义、曲解或偏差,公司所做的任何引用或披露,都应经本所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系依法设立、并且其股票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18日。2008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08]58号《关于核准同意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2900万股新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8]11号)同意,2008年1月30日,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达意隆”,证券代码“002209”。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0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188882),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的信息,公司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一路 23号,法定代表人为张颂明,注册资本为19902.905万元,经营范围为“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制造;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模具制造;电器辅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工
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
塑料制品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
融资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土地使用权租赁;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国内贸易代理;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软
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
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建设工程设计;
食品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饮料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4月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5]24014430019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5]24014430021号)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基于上述,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管理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2026年3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
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二章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据此,《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股权激励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的规定,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如下: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纳入范围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48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司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分配如下: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种类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591.7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902.9050万股的2.97%。
本激励计划无预留权益。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剩余限制性股票140.2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剩余限制性股票11.20万股,共计151.40万股。截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743.10万股,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5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占获授限制占本激励计划草序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数量性股票总数案公告日公司股号(万股)的比例本总额的比例
1董事、副总经吴小满中国15.002.54%0.08%
理、财务总监
2副总经理、董王燕囡中国6.001.01%0.03%
事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合
146570.7096.45%2.87%计人)
合计591.70100.00%2.97%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3)在限制性
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4)上述表格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据此,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已载明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种类、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拟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以及其他激励对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及第(四)项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涉及标的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如下: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62.授予日
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
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作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7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30%售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30%售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40%售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
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5.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此类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确定方法
8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如
下: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6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以每股 7.6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5.27元的50%,为每股7.64元;
(2)《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5.20元的50%,为每股7.60元。
据此,《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已载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关
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和解除限售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的程序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已载明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定。
(八)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方法和程序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已载明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项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定。
(九)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已载明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并已载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预计限
9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已载明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定。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已载明当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身故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已载明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定。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章已载明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订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管理办法》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经履行了以下法定程序:
1.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6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在审议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吴小满已回避表决;
103.2026年3月26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出具《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二)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尚待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1.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2.公司应发出股东会通知,提请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3.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公司应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等事项作出决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上
述第(二)部分所述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所述,《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经核查,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定。
11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及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等文件。
此外,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以及公司、激励对
象的确认,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据此,公司未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时,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2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所述,公司不存在为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基于上述,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吴小满已回避表决。
据此,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2.《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3.《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4.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定;
5.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按照《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激励计划(草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13(本页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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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