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风险投资。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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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
任何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控股子公司若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履行报批程序并获批准后再实施,且需以自身名义开立账户独立操作,不得借用其他主体账户开展相关业务。
第八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相关业务。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在授权有效期间内,经审议通过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金额可以循环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超出部分应按照上述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外汇资金的汇率、利率等风险的关注,研究
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操作申请或配合相关业务的操作。
第十二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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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
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方案。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出口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
内容信息的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出口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3、审计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4、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2、财务部应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并更新预测数据,加强对人
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3、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并制定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4、财务部应建立并定期更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台账,并报送董事会秘书、审计部及证券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重要信息。
5、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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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务部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
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批通过的额度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根据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结合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同时合理配备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财务总监。
第十八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已发生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须按照经财务总监批准的应对方案执行操作,并及时跟踪业务进展;公司审计部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能,若发现违规情形,须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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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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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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