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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关于与新网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210证券简称:飞马国际公告编号:2024-011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新网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新网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赵力宾、李建雄、李红顺回避表决),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拟按照商业原则在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银行”)办理存贷款业务、账户服务及支付结算服务等业务,单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外币),综合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全票同意。

鉴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先生同时担任新网银行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与新网银行的交易事项属于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3DD34

-1-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三路8号1栋1单元

26楼1-8号

法定代表人:江海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12-28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凭相关审批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30%

2四川银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9.50%

3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15%

4成都建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9%

5成都启阳远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7.50%

6四川省巨洋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6%

7南充嘉美印染有限公司3%

财务数据:

经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新网银行总资产为1029.26亿元,负债总额为954.81亿元,净资产为74.45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54.88亿元,净利润为10.10亿元。

2、关联关系说明鉴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先生同时担任新网银行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规定,新网银行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其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3、新网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规范性金融机构,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新网银行开展上述存贷款等业务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由交易双方协调确定,且相关存款利率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水平,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各项服务收费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业务收费标准。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及期限内根据办理的相关存贷款业务等与新网银行另行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新网银行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符合公司资金管理需要,有利于更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且相关存款利率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水平,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各项服务收费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业务收费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在新网银行最高日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取得存款利息6.05万元,存款余额为26.12万元,未发生贷款业务。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经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3-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将《关于与新网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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