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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1栋11层

电话:0755-82947600 电子邮箱:jd@jdlawyer.pro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高纪委、赖少勇(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飞马国际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

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

1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5年4月2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8),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的方式于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时5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大厦11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赵力宾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披露。

2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前述发布的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计3人,代表股份795705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99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39人,代表股份110024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44%。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共342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股份905730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342%。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5月2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4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0044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51%。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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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或列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861780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12%;反对27432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9%;弃权168092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5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492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322%;反对2743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29%;弃权16809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49%。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86177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11%;反对2743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0.3029%;弃权16810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491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314%;反对2743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29%;弃权16810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57%。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86108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36%;反对2743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9%;弃权16878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423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693%;反对2743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29%;弃权16878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78%。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86091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17%;反对3051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9%;弃权16587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14%。

5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405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536%;反对3051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30%;弃权16587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34%。

表决结果:通过。

(五)《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886255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98%;反对2894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6%;弃权16580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569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027%;反对2894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03%;弃权16580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671%。

表决结果:通过。

(六)《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886236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77%;反对2901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4%;弃权16592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551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856%;反对2901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8%;弃权16592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76%。

6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4883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84%;反对4055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7%;弃权1679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198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563%;反对4055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50%;弃权1679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587%。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266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559%;反对61535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120%;弃权2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254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494%;反对61535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185%;弃权2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2%。

关联股东新增鼎(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未通过。

(九)《关于2025年度公司融资额度的议案》

7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886184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19%;反对2744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1%;弃权16801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498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380%;反对2744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44%;弃权16801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76%。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4846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42%;反对4302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1%;弃权16581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161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224%;反对4302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01%;弃权16581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675%。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与新网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054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248%;反对3151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33%;弃权16851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19%。

8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041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227%;反对3151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36%;弃权16851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137%。

关联股东新增鼎(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开展业务合作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535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618%;反对2709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23%;弃权1681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75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522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598%;反对2709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26%;弃权1681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76%。

关联股东新增鼎(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6441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04%;反对2730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5%;弃权16558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82%。

9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756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719%;反对2730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11%;弃权16558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47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5750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41%;反对3305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9%;弃权16674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065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39%;反对3305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36%;弃权16674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524%。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提案(十)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除了提案(八)未能获得通过之外,剩余其他提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0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11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纪超高纪委

经办律师:

赖少勇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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