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内控制度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七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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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前,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包括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分管副总经理、风险合规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
人等组成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应当制定具体操作规则或交易细则,针对各类期货和衍
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领导小组应当控制现货、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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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流程:
(一)领导小组结合实际业务,指导期货业务部门制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方案,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在权限范围内审批交易方案;
(三)期货业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选择具体的标的及工具进行交易;
(四)财务部门根据结算单对每笔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部门负责人、风控部门负责人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及公司管理层;
(五)领导小组应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事中监控和事后分析,关注交易
的盈亏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相关情况;
(六)审计部门不定期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章内部风险报告流程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
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六条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公司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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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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