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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210证券简称:飞马国际公告编号:2025-030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公司”或“公司”均指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15日(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 大厦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力宾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1-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1429人, 代表股份979915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219%。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 795696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996%。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25人,代表股份184219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23%。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授权股东)共1427人,代表股份184230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27%。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 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关于将<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再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将《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议案未获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将《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再次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对再次提交审议《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的表决意见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050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111%; 反对149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25%;弃权 120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6564%。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新增鼎(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2-有公司股份795672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回避本提案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037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105%;反对149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1331%;弃权120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4%。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608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009%; 反对44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40%;弃权 231503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51%。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新增鼎(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795672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回避本提案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595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998%;反对44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342%;弃权231503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6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纪委、赖少勇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3-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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