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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210证券简称:飞马国际公告编号:2025-057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公司”或“公司”均指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3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

大厦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力宾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1443人,

-1-代表股份8302315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973%。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

795682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990%。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41人,代表股份34549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2%。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授权股东)共1441人,代表股份34549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2%。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

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16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73%;

反对67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0%;弃权

17742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75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842%;反对67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9.6804%;弃权17742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54%。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0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05%;

反对6236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1%;弃权-2-19791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33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212%;反对6236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0501%;弃权19791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8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关于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19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77%;

反对6257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7%;弃权

19808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3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10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535%;反对6257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1129%;弃权19808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3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赖少勇、吴径遥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3-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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