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ST宏达 公告编号:2025-029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俊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8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
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15号中港汇3603室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4人,代表股份131345655股,占公司有表
1决权股份总数的30.37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10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1人,代表股份129334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5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2人,代表股份4549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
95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0人,代表股份3599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22%。
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9、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统计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1.00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791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9%;
反对476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4%;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5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138%;反对476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629%;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
提案2.00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同意130791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8%;
反对47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5%;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4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116%;反对47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651%;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
提案3.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735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4%;
反对531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9%;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9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872%;反对531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95%;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
提案4.00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791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8%;
反对47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5%;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4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116%;反对47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651%;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
提案5.00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736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4%;
反对530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9%;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40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158%;反对530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09%;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
提案6.00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757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0%;
反对485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3%;弃权
1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1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664%;反对485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08%;弃权1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28%。
提案7.00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427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12%;
反对839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1%;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259%;反对839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508%;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
提案8.0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414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09%;
反对833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2%;弃权9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269%;反对833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101%;弃权9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9%。
提案9.00关于公司债务豁免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0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825%;反对632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08%;弃权9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0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825%;反对632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08%;弃权9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68%。
提案10.00关于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5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638%;反对1006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128%;弃权9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638%;反对1006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1128%;弃权9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量、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