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性核查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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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性核查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性核查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60899-专项 01号
致: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再融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基于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告时合规性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及最近三年的相关信息披露公告;
2.查阅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
年度审计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
3.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相关
公开信息检索,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相关信息,核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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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询上市公司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平台
的企业信用报告;
5.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及最近三年的相关信息披露公告;
2.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相关公开信息检索,核查公司
是否存在因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3.查询上市公司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平台
的企业信用报告;
4.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及最近三年的相关信息披露公告;
2.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相关公开信息检索,通过中国
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相关信息,核查上市公司现任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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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朱恩伟是否存在因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3.通过企查查、百度等网站进行检索,核查上市公司现任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朱恩伟是否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取得上市公司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恩伟出具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未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最近一年的相关信息披露公告;
2.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相关公开信息检索,通过中国证监
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相关信息,核查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被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3.查询公司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信用报告;
4.通过企查查、百度等网站进行检索,核查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一年是否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5.取得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未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性核查的法律意见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未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因前述事项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股票发行条件的情形。
上述结论仅由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查询方式得出,尚需结合向相关主管部门访谈、向上市公司征询、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一步判断,具体以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法律意见为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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