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ST宏达 公告编号:2025-049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国兴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26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
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15号中港汇3603室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5人,代表股份138161454股,占公司有表
1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9385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3人,代表股份108775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5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人,代表股份11365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人,代表股份11365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79%。
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9、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统计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1.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005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99%;
反对2109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0%;弃权
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0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342%;反对2109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5628%;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0%。
2提案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010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31%;
反对210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7%;弃权
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738%;反对210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5232%;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0%。
提案3.01《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001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67%;
反对210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7%;弃权
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955%;反对210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5232%;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3%。
提案3.0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001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67%;
反对210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7%;弃权
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同意92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955%;反对210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5232%;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3%。
提案3.0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409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80%;
反对2677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0%;弃权
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840%;反对2677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5588%;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3%。
提案3.0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987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64%;
反对2109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8%;弃权
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705%;反对2109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5602%;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3%。
提案3.0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987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64%;
4反对2109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8%;弃权
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705%;反对2109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5602%;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3%。
提案3.0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009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26%;
反对2087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06%;弃权
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676%;反对2087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3631%;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3%。
提案3.0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819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52%;
反对2087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06%;弃权
2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8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976%;反对2087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3631%;弃权2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
5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3%。
提案3.08《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34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90%;
反对236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6%;弃权
26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9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900%;反对236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0.7827%;弃权26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7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量、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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